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字第5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3 月 10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上字第506號上 訴 人 丹陽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楊逸民律師 被 上訴人 九豪精密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廖克明律師 複 代理人 楊擴擧律師 徐慧齡律師 上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雅萍 法 官 詹文馨 法 官 蘇芹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書記官 林初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