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字第5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08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上字第575號上 訴 人 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紀亙彥律師 複 代理人 鈕則慧律師 被 上訴人 祥玉染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許朝財律師 複 代理人 張育祺律師 參 加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法定伐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複 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8年1 月14日下午2 時50分在本院第1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8 日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恩山 法 官 郭松濤 法 官 陳雅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9 日書記官 葉國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