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字第6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07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上字第630號上 訴 人 甲○○ 號4樓 現羈押於台灣基隆看守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青年日報等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94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0,106元、第二審裁判費45,159元(合計75,265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 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本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沈方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7 日書記官 明祖全 計算式: 上訴人對被上訴人青年日報等47人(如原審判決附表所示)及追加被告台灣微軟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區○○路7號8樓)、吉隆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設基隆市○○區○○街6號)請 求各應賠償精神上損害2萬元及憲法平等權、生存權、工作權之 侵害4萬元,計為294萬元【(2萬元+4萬元)×49人=294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