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字第6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8 月 03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上字第639號上 訴 人 聯亞生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任秀妍律師 被 上訴 人 盛昌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上訴 人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楷律師 複 代理 人 李德正律師 趙立偉律師 丁○○ 被 上訴 人 戊○○ 訴訟代理人 謝協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8年9 月9 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第1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 日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恩山 法 官 郭松濤 法 官 陳雅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葉國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