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字第97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上字第97號
- 上訴人
- 甲○○
- 上訴人
- 乙○○
- 上訴人
- 振芳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蔡調彰律師
- 被上訴人
- 力泰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徐松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金重訴字第8號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涉有與訴外人蔡佩吟等共同侵占等之犯罪嫌疑,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75號、第1302號、第5511號、第8515號、第14634號、96年度偵字第1521號、第10183號),現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6年度金重訴字第8號刑事案件審理中。因前開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本件民事返還不當得利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且上訴人已聲請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 年度金重訴字第8號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見本院卷二第41至42頁),被上訴人亦陳報同意停止訴訟(見本院卷二第44至45頁),是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