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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字第97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劉靜嫻謝碧莉呂淑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上字第97號

上訴人
甲○○
上訴人
乙○○
上訴人
振芳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調彰律師
被上訴人
力泰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徐松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金重訴字第8號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涉有與訴外人蔡佩吟等共同侵占等之犯罪嫌疑,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75號、第1302號、第5511號、第8515號、第14634號、96年度偵字第1521號、第10183號),現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6年度金重訴字第8號刑事案件審理中。因前開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本件民事返還不當得利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且上訴人已聲請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 年度金重訴字第8號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見本院卷二第41至42頁),被上訴人亦陳報同意停止訴訟(見本院卷二第44至45頁),是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劉靜嫻

                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呂淑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鄭麗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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