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字第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07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上字第97號上 訴 人 甲○○ 乙○○ 振芳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調彰律師 被 上訴 人 力泰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徐松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金重訴字第8號刑事訴訟終結確 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 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涉有與訴外人蔡佩吟等共同侵占等之犯罪嫌疑,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75號、第 1302號、第5511號、第8515號、第14634號、96年度偵字第 1521號、第10183號),現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6年度金 重訴字第8號刑事案件審理中。因前開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本 件民事返還不當得利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且上訴人已聲請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 年度金重訴字第8號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見本院卷二第41至42頁),被上訴人亦陳報同意停止訴訟(見本院卷二第44至45頁),是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靜嫻 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呂淑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8 日書記官 鄭麗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