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3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33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張劍男彭昭芬翁昭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33號

上訴人
新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
被上訴人
陳金枝
參加人
陳吟玫

      陳金旺

      陳金印

      陳金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按國家機關因裁撤或改組而不存在者,其性質與法人因合併而

 消滅者相類,故其訴訟程序應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69條第1

 項規定,在承受其業務之機關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最高

 法院89年台上字第868 號判例意旨參照)。查台北縣於民國(

 下同)99年12月25日升格改制為新北市,本件第二審上訴人新

 北市平溪區公所就本件訴訟有關之業務由其上級機關新北市政

 府概括承受,揆之前揭說明,新北市政府於100 年4月8日聲明

 承受訴訟,並無不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准許

 之。

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

 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

 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

 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

 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

 代理人。第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

 之。上訴人未依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

 2 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

 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

 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本件上訴人於100 年4月8日對本院判決

 提起上訴,未依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

 理人之委任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補正,上

 訴人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民事第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承受訴訟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劍男

               法 官 彭昭芬

               法 官 翁昭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33號於民國 100 年 04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土地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