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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77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鄭雅萍徐福晉詹文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77號

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周佳弘律師
被上訴人
偉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吳宜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月22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上訴人偉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偉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雅萍

                法 官 徐福晉

               法 官 詹文馨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周淑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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