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更㈠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29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上更㈠字第44號上 訴 人 僑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陳福寧律師 丁○○ 上 訴 人 甲山林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 訴 人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志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2月27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 院第11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9 日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雅萍 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蘇芹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0 日書記官 林初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