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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更㈠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29 日
  • 法官
    鄭雅萍薛中興蘇芹英

  • 當事人
    僑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甲山林廣告股份有限公司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上更㈠字第44號上 訴 人 僑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陳福寧律師 丁○○ 上 訴 人 甲山林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 訴 人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志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2月27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 院第11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9  日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雅萍 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蘇芹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0  日書記官 林初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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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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