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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再字第14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陳駿璧陳邦豪王仁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再字第14號

再審原告
偉盛汽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東一律師
再審被告
辛○○即翁慶春之
再審被告
丁○○(同上)
再審被告
丙○○(同上)
再審被告
戊○○(同上)
再審被告
壬○○(同上)
再審被告
庚○○(同上)
再審被告
己○○(同上)
再審被告
癸○○(同上)
共同訴訟代理人
毛仁全律師
複代理人
藍健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再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3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駿璧

               法 官 陳邦豪

               法 官 王仁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章大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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