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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勞上字第16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張耀彩盧彥如林金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勞上字第16號

上訴人
丙○○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王淑俐律師
被上訴人
勝霸家具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甲○○
共同訴訟代理人
連耀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勞工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耀彩

               法 官 盧彥如

                法 官 林金吾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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