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勞上字第7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勞上字第7號
- 上訴人
- 即被上訴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張麗真律師
- 被上訴人
- 旺隆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被上訴人
- 即上訴人
- 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秦玉坤律師
- 複代理人
- 戊○○
- 被上訴人
- 十全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甲○○為被上訴人十全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於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茲查明被上訴人十全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於民國九十六年九月間變更為甲○○,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可憑,新任法定代理人甲○○應即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勞工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