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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勞上字第7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黃豐澤蕭艿菁林麗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勞上字第7號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張麗真律師
被上訴人
旺隆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秦玉坤律師
複代理人
戊○○
被上訴人
十全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甲○○為被上訴人十全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於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茲查明被上訴人十全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於民國九十六年九月間變更為甲○○,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可憑,新任法定代理人甲○○應即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勞工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9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豐澤

法 官 蕭艿菁

法 官 林麗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陶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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