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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勞上字第7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黃豐澤蕭艿菁林麗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勞上字第7號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張麗真律師
被上訴人
旺隆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秦玉坤律師
複代理人
戊○○
被上訴人
十全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因被上訴人十全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變更,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10月14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勞工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9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豐澤

               法 官 蕭艿菁

               法 官 林麗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陶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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