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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10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租賃物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06 日
  • 法官
    王聖惠邱瑞祥謝碧莉

  • 當事人
    附 蘭庭商務旅店有限公司限公司)吳薛玉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易字第1055號上訴人即附 蘭庭商務旅店有限公司(原名梅軒商務旅店有帶被上訴人 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輝玲 訴訟代理人 趙培宏律師 邱任晟律師 被上訴人即 吳薛玉雲 附帶上訴人 訴訟代理人 薛銘鴻律師 林麗芬律師 施中川律師 許雅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N 原判決主文第六項第二行後段關於「但被上訴人如於假執行程序 實施前,以新臺幣捌佰柒拾萬玖萬捌仟參佰元為上訴人預供擔保」之記載,應更正為「但被上訴人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臺幣捌佰柒拾玖萬捌仟參佰元為上訴人預供擔保」。 理 由 N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6 日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聖惠 法 官 邱瑞祥 法 官 謝碧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8 日書記官 李翠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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