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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50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沈方維呂淑玲王淇梓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易字第50號

上訴人
緒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丙○○
被上訴人
自強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5月28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8  日

            審判長 法 官 沈方維

                法 官 呂淑玲

                法 官 王淇梓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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