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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589號

給付加工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林恩山陳雅玲黃國忠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易字第589號

上訴人
九隆紙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袋王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啟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加工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8年3月26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6 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恩山

               法 官 陳雅玲

               法 官 黃國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明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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