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589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易字第589號
- 上訴人
- 九隆紙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袋王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林啟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加工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8年3月26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6 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五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易字第589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加工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8年3月26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6 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五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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