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6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1 月 06 日
- 法官吳謙仁、李瓊蔭、蘇瑞華
- 當事人葉雲建即名立企業社、宜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易字第694號上 訴 人 葉雲建即名立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律師 林哲倫律師 被上訴人 宜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楊肅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違約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2月5日上午 9時2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謙仁 法 官 李瓊蔭 法 官 蘇瑞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書記官 賴以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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