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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字第23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劉勝吉連正義滕允潔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字第238號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趙培宏律師
訴訟代理人
邱任晟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林玉芬律師
複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晏祺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8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中關於主文欄第三項「被上訴人晏祺環保工程有限公司應再給付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陸拾『壹』萬伍仟元及自民國96年1月1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晏祺環保工程有限公司應再給付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陸拾『貳』萬伍仟元及自民國96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5  日

審判長 法 官 劉勝吉

               法 官 連正義

               法 官 滕允潔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麗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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