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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字第5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03 日
  • 法官
    張耀彩林金吾盧彥如

  • 當事人
    華東承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意羅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字第576號上 訴 人 華東承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上訴人  意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信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12月10日上午10時在第14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耀彩 法 官 林金吾 法 官 盧彥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   日書記官 鄭兆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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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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