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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再易字第128號

返還押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魏麗娟陳博享黃雯惠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再易字第128號

再審原告
甲○○○
再審被告
創世紀通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再審被告
集駿電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押租金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342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第二審法院就該事件已為本案判決者,對於第一審法院之判決不得提起再審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3項定有明文。如仍以第一審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由,提起再審訴訟,自屬不合法(最高法院96年台抗字第87號、95年台抗字第503號、95年台抗字第289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再審被告請求再審原告返還押租金等事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342號判決(下簡稱第一審判決)再審被告勝訴,再審原告聲明不服,先後經本院97年度上易字第462號判決(下簡稱第二審判決)駁回其上訴確定,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返還押租金等事件案卷查明屬實。是前開兩造間返還押租金等事件既經本院(即第二審法院)為本案判決,再審原告仍以第一審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由,提起再審之訴,求為廢棄,依首開規定及裁判意旨,為不合法。

三、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陳博享

           法 官 黃雯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秦慧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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