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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再易字第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02 日
  • 法官
    吳謙仁李瓊蔭蘇瑞華
  • 法定代理人
    甲○○

  • 當事人
    凡興有限公司與再審被告正利航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再易字第58號再審原告  凡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正利航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 1,080,000元(新台幣,下同),應徵裁判費 17,538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 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謙仁 法 官 李瓊蔭 法 官 蘇瑞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   日書記官 賴以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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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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