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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建上更㈠字第12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林鄉誠張蘭楊豐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上更㈠字第12號

上訴人
亞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黃宗哲律師
訴訟代理人
尤英夫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胡智忠律師
被上訴人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黃一平
訴訟代理人
莊喬汝律師

      潘天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黃一平為被上訴人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被上訴人聲明意旨略以: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甲○○(委任有訴訟代理人),已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一日由甲○○變更為黃一平,特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並追復在此之前所為之訴訟行為,業據其提出台北市政府九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府人二字第09930438100號函及民事委任狀為證,核無不合。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鄉誠

法 官 張 蘭

法 官 楊豐卿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殷丹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建上更㈠字第12號於民國 99 年 07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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