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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建上字第11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藍文祥吳燁山張競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上字第111號

上訴人
珈崧工程有限公司(已於97年1月29日廢止登記)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乙○○
即清算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宏杰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志強律師
訴訟代理人
高鳳英律師
被上訴人
大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張泰昌律師
複代理人
李詩楷律師

      陳淑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9年4月16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藍文祥

               法 官 吳燁山

               法 官 張競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章大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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