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建上字第111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上字第111號
- 上訴人
- 珈崧工程有限公司(已於97年1月29日廢止登記)
- 法定代理人
- 即清算人
- 乙○○
- 即清算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陳宏杰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志強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高鳳英律師
- 被上訴人
- 大唐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張泰昌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詩楷律師
陳淑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9年4月16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