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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抗字第1606號

假扣押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鄭雅萍蘇芹英徐福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抗字第1606號

抗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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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法定代理人
甲○○
共同代理人
林昇格律師

       李志成律師

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乙○○間假扣押事件,對於本院97年12月18日

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抗告。

理由

按提起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7年12月18日本院所為駁回再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未依規定繳納抗告費1,000元,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雅萍

               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徐福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瑞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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