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抗字第1723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抗字第1723號
- 抗告人
- 普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張仁龍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聲明異議事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抗字第1723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聲明異議事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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