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79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抗字第383號

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張耀彩盧彥如林金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抗字第383號

抗告人
即債權人
大暐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
代理人
乙○○

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即債務人甲○○間強制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

國97年1月30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96年度執字第71404號裁定提起

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原裁定駁回抗告人對相對人強制執行之聲請,所持理由認抗告所提出據以為執行名義者,為原法院新店簡易庭96年店簡字第57號宣示判決筆錄暨確定證明書,惟該宣示判決為確認判決,與辦理強制執行法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第2小點規定聲請強制執行應以給付判決為限不符,為其裁判之基礎。

二、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持原法院新店簡易庭96年度簡字第57號宣示判決筆錄暨確定證明書正本聲請執行相對人之財產,業已就相對人名下不動產即門牌台北縣新店市○○路289之18號11樓房地進行鑑價, 並已繳納聲請及鑑價費用,原法院嗣竟駁回抗告之強制執行聲請,另原法院96年度訴字第9421號判決理由亦寫明:相對人應對抗告人所負新台幣(下同)577,093元債務負責,相對人不願清償債務, 抗告人自有權拍賣相對人所有房屋求償云云。

三、按原告提起給付之訴得到勝訴之確定判決,始具有執行力,於被告不履行時,原告得依強制執行法之規定聲請強制執行,即確定判決於執行法上得為強制執行執行名義者,限於給付判決;給付判決一經確定,即為有執行力之債務名義,非經債務人提起異議之訴,得有該債務名義不適於執行之判決,執行法院自應依法照判決執行,最高法院19 年抗字第580號、22年抗字第598號判例足供參照。

四、查抗告人持以聲請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乃原法院新店簡易庭96年度店簡字第57號宣示判決筆錄及確定證明書(原法院卷第8-11頁),觀察該訴訟係相對人起訴,列抗告人為被告,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訟,確定判決之主文為:「確認被告(指抗告人)持有原告(相對人,下同)簽發票號0000000號,面額柒拾萬元之本票,於超過577,093元部分,對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原告其餘之訴駁回」等語,可見:上開訴訟性質為確認之訴,其確定判決僅在確認現存之法律狀態,非相對人應對抗告人為一定給付之給付之訴判決,不具有執行力,則依前開說明,抗告人持上開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向原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之相對人之財產,自屬無據,應予駁回。至於抗告人另提出之原法院96年度訴字第9421號判決理由之認定,既非本件憑以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自無從斟酌。另抗告人於抗告狀所載聲明:相對人應負擔債務577,093元及清算事發至今所生之法定孳息云云, 惟本件強制執行之聲請既經駁回,應係抗告人另對相對人取得執行名義後重行聲請強制執行後,再由執行法院核算之事項,併此敘明。原法院駁回抗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並無不合,抗告人仍執陳詞提起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耀彩

               法 官 盧彥如

               法 官 林金吾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淑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抗字第383號於民國 97 年 03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強制執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