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智上易字第9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智上易字第9號
- 上訴人
- SUNG ENTERPRISE INC.美商宋氏企業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楊宗儒律師
- 被上訴人
- 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李威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本院前以邵氏兄弟(香港)有限公司(下稱邵氏公司)未獲上訴人授權改作,擅將系爭著作改寫為劇本並拍攝為影本,再將影片權利讓與天映有限公司(下稱天映公司),天映公司嗣將權利讓與天映影視娛樂有限公司(下稱天映娛樂公司),天映娛樂公司授權被上訴人重製系爭著作之衍生著作,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損害,因被上訴人有無重製系爭著作之衍生著作之權利,端視天映娛樂公司之授權標的有無侵害上訴人權利,上訴人已對邵氏公司、天映公司、天映娛樂公司起訴請求損害賠償(案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智更㈠字第一號),本院以本件訴訟之裁判以前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裁定於前開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前開訴訟已經判決確定,有智慧財產法院九十八年度民著上易字第一三號判決。可按,其停止訴訟程序事由既已消滅,自應撤銷該停止裁定以續行之。
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