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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智上字第1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林鄉誠梁玉芬許紋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智上字第11號

上訴人
英商布拜里公司(Burberry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甲○○ ○○○○○.
訴訟代理人
何愛文律師
訴訟代理人
孫小萍律師
被上訴人
東京海渡國際精品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喜喜貿易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家進律師
參加人
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葉大殷律師

      李貞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8年6月3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十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1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鄉誠

               法 官 梁玉芬

               法 官 許紋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潘大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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