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智上字第11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智上字第11號
- 上訴人
- 英商布拜里公司(Burberry Limited)
- 法定代理人
- 甲○○ ○○○○○.
- 訴訟代理人
- 何愛文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孫小萍律師
- 被上訴人
- 東京海渡國際精品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喜喜貿易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丙○○
-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家進律師
- 參加人
- 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葉大殷律師
李貞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8年6月3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十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