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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再字第30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劉勝吉連正義滕允潔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再字第30號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本院97年度聲再字第6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民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0條第1、2項規定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又該期間,自裁定確定時起算。

二、聲請人對本院民國97年3月14日所為97年度聲再字第6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茲查本院上開確定裁定係於97年3月26 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可稽(見上開事件卷第38頁),乃聲請人遲至97年7月9日始提出本件再審之聲請(見本院卷第1頁 ),依首揭規定,顯非合法,應予駁回。雖聲請人謂其係於97年6月12 日收受本院前開確定裁定,惟依前所述,聲請人此部分主張為不可採,併予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

審判長 法 官 劉勝吉

            法 官 連正義

            法 官 滕允潔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麗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再字第30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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