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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3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23 日
  • 法官
    林敬修王淇梓張靜女

  • 當事人
    戊○○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30號抗 告 人 戊○○ 丁○○ 丙○○ 乙○○○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甲○○、志竹實業有限公司間訴訟救助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本院97年度聲字第330 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 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3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敬修 法 官 王淇梓 法 官 張靜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廖麗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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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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