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336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36號
- 聲請人
- 新品瓦斯安全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因專利權爭訟而有本件之訴訟,依法享有本件訴訟救助,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固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 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最高法院43年台抗字第152號判例參照)。
三、查聲請人於原法院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事件(95年度訴字第10702號),主張伊不同意相對人片面終止委任關係,相對人應繼續執行職務,不得再懈怠而應盡律師法第23條義務,並請求相對人刊登道歉啟事及賠償新台幣(下同)55億元云云(見原法院卷第2-5頁),因未繳納裁判費經原法院裁定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聲請人提起抗告(97年度抗字第1503號)並聲請訴訟救助,核其請求非屬專利權爭訟,並無專利法第86第2項之適用,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復未據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依上開說明,其聲請即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