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070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0702號
- 原告
- 新品瓦斯安全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莊榮兆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林永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1 年3 月21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然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為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