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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070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林晏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0702號

原告
新品瓦斯安全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莊榮兆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林永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1 年3 月21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然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為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晏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秀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0702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