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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抗字第77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林金吾徐福晉詹文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抗字第779號

抗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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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法定代理人
莊榮兆

上列抗告人因與林永頌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070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原法院於民國101年5月3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繳納,該裁定於同年月7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抗告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278號裁定予以駁回,並於101年6月25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為憑。茲已逾相當期間,抗告人仍未繳納裁判費,亦有本院裁判費查詢表可憑(見本院卷第9頁),其抗告自難認為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金吾

法 官 徐福晉

法 官 詹文馨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秋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抗字第779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