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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336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劉勝吉滕允潔連正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36號

聲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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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因專利權爭訟而有本件之訴訟,依法享有本件訴訟救助,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固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 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最高法院43年台抗字第152號判例參照)。

三、查聲請人於原法院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事件(95年度訴字第10702號),主張伊不同意相對人片面終止委任關係,相對人應繼續執行職務,不得再懈怠而應盡律師法第23條義務,並請求相對人刊登道歉啟事及賠償新台幣(下同)55億元云云(見原法院卷第2-5頁),因未繳納裁判費經原法院裁定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聲請人提起抗告(97年度抗字第1503號)並聲請訴訟救助,核其請求非屬專利權爭訟,並無專利法第86第2項之適用,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復未據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依上開說明,其聲請即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

審判長法 官 劉勝吉

             法 官 滕允潔

             法 官 連正義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鐘秀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336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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