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2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78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林金吾徐福晉詹文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78號

聲請人
新品瓦斯安全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莊榮兆

上列聲請人因與林永頌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0702號裁定,提起抗告,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主張專利權受侵害而請求損害賠償,專利法第86條第 2項固規定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准予訴訟救助,惟是否准予對主張專利權受侵害之人為訴訟救助,仍應視是否符合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救助規定而定。又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 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者,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而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而言。本件聲請人依專利法第86條第 2項規定聲請訴訟救助,未據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金吾

法 官 徐福晉

法 官 詹文馨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秋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78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