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78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78號
- 聲請人
- 新品瓦斯安全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莊榮兆
上列聲請人因與林永頌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0702號裁定,提起抗告,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主張專利權受侵害而請求損害賠償,專利法第86條第 2項固規定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准予訴訟救助,惟是否准予對主張專利權受侵害之人為訴訟救助,仍應視是否符合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救助規定而定。又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 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者,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而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而言。本件聲請人依專利法第86條第 2項規定聲請訴訟救助,未據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