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54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54號
- 上訴人
- 丁○○
- 上訴人
- 己○○
- 上訴人
- 戊○○
- 上訴人
- 庚○○
- 上訴人
- 丙○○
- 上一人上訴人
- 財產管理人 乙○○○
- 上列五人訴訟代理人
- 王展星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甲○○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二千二百五十八萬一千二百七十六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三十一萬六千一百八十八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