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18 日
- 法官藍文祥、陳麗芬、張競文
- 當事人吳寶田、星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樓之5、Symtron Technology、Seven Mile Beach, P.O. Box 30691、SMB, George Town,Garand Cayman,、Cayman Islands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63號上 訴 人 吳寶田 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威憲律師 被上訴人 星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5 追加被告 Symtron Technology(Cayman)Inc. (即星創科技開曼股份有限公司) Seven Mile Beach, P.O. Box 30691SMB, George Town,Garand Cayman, Cayman Islands 兼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葉爾良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悅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保證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年9月20日下午3點在本院第六法 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8 日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藍文祥 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張競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章大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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