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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保證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18 日
  • 法官
    藍文祥陳麗芬張競文

  • 當事人
    吳寶田星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樓之5Symtron TechnologySeven Mile Beach, P.O. Box 30691SMB, George Town,Garand Cayman,Cayman Islands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63號上 訴 人 吳寶田 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威憲律師 被上訴人  星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5 追加被告  Symtron Technology(Cayman)Inc. (即星創科技開曼股份有限公司) Seven Mile Beach, P.O. Box 30691SMB, George Town,Garand Cayman, Cayman Islands 兼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葉爾良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悅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保證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年9月20日下午3點在本院第六法 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8  日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藍文祥 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張競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章大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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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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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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