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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上更㈡字第123號

給付借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湯美玉李慈惠丁蓓蓓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上更㈡字第123號

上訴人
清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人
清泉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人
三之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人
屯鹿股份有限公司
共同法定代理人
徐崇雄
共同訴訟代理人
詹啟章律師
上訴人
北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伯昌
上訴人
清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陳明珠
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守厚律師
被上訴人
廖美萩
被上訴人
廖淑容
被上訴人
廖淑婷
被上訴人
廖美智
被上訴人
廖淑婉
被上訴人
廖美雲
被上訴人
廖宗琦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蕙芬律師
被上訴人
陳德仁
被上訴人
王陳好完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重吉
被上訴人
翁翠霞
被上訴人
翁志誠
被上訴人
翁崇彬
被上訴人
翁碧霞
參加人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陳金鑑
訴訟代理人
羅子武律師
複代理人
李志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借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年7月1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丁蓓蓓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思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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