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上字第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23 日
- 法官魏麗娟、李媛媛、吳麗惠
- 法定代理人鄭志祥、張堉棠
- 上訴人敦陽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田都國際旅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上字第69號上 訴 人 敦陽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志祥 訴訟代理人 吳啟孝律師 訴訟代理人 羅子武律師 被上訴人 田都國際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堉棠 訴訟代理人 王惠光律師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鄭志祥為上訴人敦陽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 170條之規定自明。查本件上訴人敦陽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陳義清,已於民國99年 1月間變更為鄭志祥,有該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揆諸前揭意旨,自應由鄭志祥為其法定代理人陳義清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吳麗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書記官 吳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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