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上字第69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上字第69號
- 上訴人
- 敦陽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志祥
- 訴訟代理人
- 吳啟孝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羅子武律師
- 被上訴人
- 田都國際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堉棠
- 訴訟代理人
- 王惠光律師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鄭志祥為上訴人敦陽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 170條之規定自明。查本件上訴人敦陽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陳義清,已於民國99年 1月間變更為鄭志祥,有該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揆諸前揭意旨,自應由鄭志祥為其法定代理人陳義清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