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53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53號
- 原告
- 戊○○
- 原告
- 乙○○
- 原告
- 丁○○
- 被告
- 甲○○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97重附民字第17號裁定移送前來,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原告戊○○部分:
㈠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庭移送民事庭之附帶民事訴訟,僅移送後之訴訟程式應適用民事訴訟法,至移送前之訴訟行為是否合法,仍應依刑事訴訟法決定之。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移送民事庭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其提起合法與否,自應依刑事訴訟法予以判斷(參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3055號判例意旨)。
㈡本件原告戊○○並非本院95年度上重訴字第102 號刑事判決認定之犯罪被害人(見該判決附表一),原告戊○○即非本件被告犯罪而受損害之人,其起訴自非合法。雖本院刑事庭誤以裁定移送於民事庭,其訴之不合法,不因移送民事庭而受影響,仍應認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二、原告乙○○、丁○○部分:
㈠按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項第3款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㈡原告乙○○、丁○○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經本院於98年6月1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8年6月23 日送達於原告乙○○、丁○○,此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2 人逾期迄未補正,其等之訴難認為合法,亦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