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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字第1062號

撤銷股東會決議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陳駿璧陳邦豪王麗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字第1062號

上訴人
宇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彭成翔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文鵬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許永昌律師
被上訴人
永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信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起訴請求撤銷被上訴人於民國(下同)97年6 月27日之97年度股東常會臨時動議案,依最高法院92年4月15日92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屬財產權訴訟。而因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10定之,即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本件應徵第一審、第二審裁判費各1萬7,335元、2萬6,002元,上訴人除已繳第一審、第二審裁判費各3,000元、4,500元外,尚不足第一審、第二審裁判費各1萬4,335元、2萬1,502元,合計3萬5,837元未據繳納。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駿璧

               法 官 陳邦豪

               法 官 王麗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美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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