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字第1062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字第1062號
- 上訴人
- 宇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彭成翔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文鵬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許永昌律師
- 被上訴人
- 永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陳信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起訴請求撤銷被上訴人於民國(下同)97年6 月27日之97年度股東常會臨時動議案,依最高法院92年4月15日92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屬財產權訴訟。而因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10定之,即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本件應徵第一審、第二審裁判費各1萬7,335元、2萬6,002元,上訴人除已繳第一審、第二審裁判費各3,000元、4,500元外,尚不足第一審、第二審裁判費各1萬4,335元、2萬1,502元,合計3萬5,837元未據繳納。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