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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字第17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鄭三源邱琦呂太郎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字第179號

上訴人
甲○○○Tho.
訴訟代理人
陳彥希律師
訴訟代理人
盛美元律師
被上訴人
奧地利商汎沃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Funworl.
兼法定代理人
乙○○Jose.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宗欣律師
複代理人
李敏惠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曉瑩律師
複代理人
蘇儀騰律師
複代理人
田仁杰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蒨儀律師

       何美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㈠記載:「上訴人甲○○○(ThomasTol )住台北市○○○路○段16之1號」者,應更正為:「上訴人甲○○○(Thomas Tol)住台北市○○○路○段26之1號」。㈡記載:「被上訴人奧地利商汎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者,應更正為:「被上訴人奧地利商汎沃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㈢記載:「兼法定代理人乙○○(Josef Oehlinger)」者,應更正為:「兼法定代理人乙○○(Josef Ohlinger)」。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8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三源

法 官 邱 琦

法 官 呂太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黃千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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