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字第179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字第179號
- 上訴人
- 甲○○○Tho.
- 訴訟代理人
- 陳彥希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盛美元律師
- 被上訴人
- 奧地利商汎沃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Funworl.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Jose.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劉宗欣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敏惠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曉瑩律師
- 複代理人
- 蘇儀騰律師
- 複代理人
- 田仁杰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蒨儀律師
何美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㈠記載:「上訴人甲○○○(ThomasTol )住台北市○○○路○段16之1號」者,應更正為:「上訴人甲○○○(Thomas Tol)住台北市○○○路○段26之1號」。㈡記載:「被上訴人奧地利商汎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者,應更正為:「被上訴人奧地利商汎沃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㈢記載:「兼法定代理人乙○○(Josef Oehlinger)」者,應更正為:「兼法定代理人乙○○(Josef Ohlinger)」。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