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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字第19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劉勝吉滕允潔連正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上字第196號

上訴人
盛香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F○○
上訴人
E○○ 台北郵政117-310號信箱
被上訴人
米雪兒遺產信託 The Estate of MICHELLE ENRILE
法定代理人
壬○(即米雪兒之繼承人)YVONNE ENRILE
法定代理人
mateo,CA 94403,U.S.A
法定代理人
兼法定代理 子○(即米雪兒之繼承人)GIL ENRILE
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mateo,CA 94403,U.S.A
被上訴人
O○○聯合律師事務所(O'Reilly & DANKO)
法定代理人
O○○ Terry O'Reilly
被上訴人
J○○ ○○○○○ ○○○○○○
被上訴人
mateo,CA 94403,U.S.A
被上訴人
C○ ○○○○○ ○○○○○○
被上訴人
mateo,CA 94403,U.S.A
被上訴人
庚○○○○○○○○○○○ ○○○○○○
被上訴人
mateo,CA 94403,U.S.A
被上訴人
宇○ ○○○○○ ○○○○○○○○○
被上訴人
mateo,CA 94403,U.S.A
被上訴人
未○ ○○○○○○○ ○○ ○○○○○
被上訴人
mateo,CA 94403,U.S.A
被上訴人
辰○ ○○○○ ○○ ○○○○○
被上訴人
mateo,CA 94403,U.S.A
被上訴人
癸○○ ○○○○○○ ○○ ○○○○○○
被上訴人
mateo,CA 94403,U.S.A
法定代理人
N○○ ○○○○○ ○○ ○○○○○○○○
法定代理人
午○ ○○○○○○ ○○ ○○○○
法定代理人
卯○ ○○○○○○○ ○○○○○○ ○○○○○○
法定代理人
,California 94306
被上訴人
酉○ ○○○○ ○○○○○○○
被上訴人
,California 94306
被上訴人
戌○○○ ○○○ ○○○○○○○
被上訴人
California 94306
被上訴人
California 94306
兼法定代理人
丑○○○○○ ○○○○○○ ○○○○○○○
兼法定代理人
California 94306
被上訴人
金捷夫遺產信託 The Estate of JEFFREY JING
法定代理人
亥○○(即金捷夫之繼承人)HONGLI JING
法定代理人
巳○○(即金捷夫之繼承人)AIBING LI
法定代理人
California 94306
被上訴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被上訴人
辛○○
被上訴人
R○○
被上訴人
Q○○
被上訴人
S○○○
被上訴人
W○○
被上訴人
玄○○
被上訴人
I○○
被上訴人
黃○○
被上訴人
T○○
被上訴人
M○○
被上訴人
P○○
被上訴人
H○○
被上訴人
U○○
被上訴人
申○○
被上訴人
申○○之配偶
被上訴人
己○○○○○ ○○○○○○○
被上訴人
己○○○○○ ○○○○○○○之配偶
被上訴人
在0514-90 ML000002保單簽名者
被上訴人
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Q○○
被上訴人
美商安達北美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Insurance
被上訴人
Company of North America(統一編號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乙○○○ ○○ ○○○○○○○○○
代表人
曾增成 Tseng, Tseng-Chen
被上訴人
美商美國環球產物保險有限公司 AIU Insurance
被上訴人
Company(統一編號00000000)
代表人
宙○○○○○○○ ○○○○○○○ ○○○○○○○○
法定代理人
地○○ ○○○○○○ ○○○○ ○○○○○
被上訴人
美商聯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Federal Insuran
被上訴人
ce Company(統一編號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B○○
被上訴人
美商恒福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Hartford Fire In
被上訴人
surance Company(統一編號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戊○○○○○ ○○○○
代表人
V○○○○○○○○○ ○○
被上訴人
美商全美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Transamerica Oc
被上訴人
D室
代理人
L○○○○○○○○○ ○○○○
代理人
D室
被上訴人
美商美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American Life In
被上訴人
surance Company(統一編號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丁○○○○○ ○○ ○○○○○○○○○
代表人
伍德力 WOOD ⅠⅠⅠ HAPPY LEE
代表人
秦素琴 Chin, Su-Chin
被上訴人
美商紐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New York Life
被上訴人
樓(統一編號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丙○○○ ○○○○○○○○
代表人
寅○○ ○○○○○ ○○○
代表人
被上訴人
英商吉利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The Midwestern
被上訴人
Indemnity Company
代表人
G○○
被上訴人
英商皇家太陽聯合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表人
A○○
被上訴人
美商大都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Metrolitan Ins
代表人
K○○ Yuen Fai Fung
被上訴人
保德信國際人壽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天○○ ○○○○○○ ○○ ○○○
兼          mateo,CA 94403,U.S.A
兼           mateo,CA 94403,U.S.A
維因堡聯合律師事務所 WEINBERG,ZIFF & MILLER
兼          ,California 94306
兼          ,California 94306
兼          ,California 94306
德文‧瓊奇遺產信託 The Estate ofDEVEN JONCICH
兼           California 94306
兼            California 94306
在0514-89 ML000005保單簽名者Chuang
在0514-89 ML000005保單簽名者Chuang之配偶
在0514-90 ML000002保單簽名者之配偶
cidental Life Insurance Company(統一編號00000000)
Insurance and Annuity Corporation
Royal Insurance Co., of America
urance and Annuity Company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 年11月15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更一字第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廢棄,發回原審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第一審之訴訟程序有重大之瑕疵者,第二審法院得廢棄原判決,而將該事件發回原法院。但以因維持審級制度認為必要時為限。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所謂第一審之訴訟程序有重大之瑕疵因維持審級制度認為必要,而得將該事件發回原法院者,係指第一審違背訴訟程序之規定,其違背與判決內容有因果關係,或因訴訟程序違背規定,不適於為第二審辯論及裁判之基礎而言。

二、查㈠被上訴人米雪兒遺產信託及兼法定代理人壬○、子○(即米雪兒之繼承人);被上訴人德文‧瓊奇遺產信託;被上訴人金捷夫遺產信託及兼法定代理人亥○○、巳○○(即金捷夫之繼承人),其「遺產信託」之性質如何?有無當事人能力?其繼承人效力如何? ㈡被上訴人申○○之配偶、Ro-land S.C.Yen之配偶、在0514-89ML00005保單簽名者Chuang、在0514-89 ML00005保單簽名者Chuang之配偶、在0514-90ML000002保單簽名者、在0514-90 ML000002保單簽名者之配偶等,當事人不明確,無從認定其有無當事人能力,原審雖裁定命原告補正(見原審卷㈡第29頁),惟迄未補正;㈢被上訴人美商安達北美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Insurance Com-pany of North America)法定代理人乙○○○ ○○○○○○○○○○○、代表人曾增成(Tseng, Tseng-Chen);美商美國環球產物保險有限公司(AIU Insurance Company)代表人高凱文(Kevin Michael Goulding)、法定代理人施瑞達(RudolfHayo Spaan);被上訴人美商恒福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Hartford Fire Insurance Company)法定代理人戊○○○○○○○○○ 、代表人盧衍龢(Vincent Lo);被上訴人美商全美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Transamerica Occidental LifeInsurance Company)代理人楊弘毅(Hong-Yi Yang);被上訴人美商美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American Life Insurance Company)法定代理人 丁○○○○○ ○○ ○○○○○○○○○、代表人伍德力(WOODⅠⅠⅠ HAPPY LEE)、秦素琴(Chin,Su-Chin);被上訴人美商紐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NewYork Life Insurance and Annuity Corporation)法定代理人丙○○○ ○○○○○○○○、代表人朱立明(Limin Chu);被上訴人英商吉利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The Midwestern IndemnityCompany )代表人G○○;被上訴人英商皇家太陽聯合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Royal Insurance Co., of America)法定代理人甲○○○○○○、代表人A○○等, 其法定代理人、代表人、代理人或同時併列,究應以何者為其合法之法定代理人,原審未為調查。按當事人能力及法定代理權有無欠缺,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乃原審未察,對當事人上開㈠㈡性質、姓名不明及㈢未經合法代理之被告逕為實體之判決,其訴訟程序自屬有重大之瑕疵。再者,原審初次定於94年8月22日下午2時30分審理,除囑託外交部送達期日通知書於被告子○、(依)壬○、O○○、雅曼尼、莎菈、史提芬等人外,其後追加之被告並未為通知,有外交部條約司函及送達證書、郵件回執可稽(見原審卷㈠第60 -67頁),期日終結後,法官諭示「本案候核辦」(見原審卷㈠第79頁背面),嗣該被告委任訴訟代理人徐東昇律師,但於96年8月29 日具狀解除委任,另委任余天琦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見原審卷㈡第74、62頁),原審定於96 年9月6日下午2時30分行言詞辯論,法官記載應行通知之當事人為「代理人兩造」,有審理單可稽(見原審卷㈡第31頁),而實際只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D○○、魏莉嫻、謝諒獲律師及被告訴訟代理人劉秀榕及徐東昇律師,因徐東昇律師已於96 年8月29日具狀解除委任,有如前述,其餘被告均未送達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故原審於96 年9月6日下午2時30言詞辯論期日,除原告複代理人外,僅被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王吟華、被告子○、壬○、O○○聯合律師事務所、O○○、雅曼尼、莎菈、史提芬之共同訴訟代理人余天琦律師到場,其餘被告均未到場,有報到單可稽(見原審卷㈡第80 -90頁),惟原審於期日終結時宣示「本件改定96 年10月18日下午2時50分續審,自行到庭,不另通知」(見原審卷㈡第92頁背面筆錄),亦未通知未到場之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迨至96年10月18日行言詞辯論時,除原告盛香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F○○複代理人謝諒獲律師到場外;原告E○○之訴訟代理人魏莉嫻並未到場,被告則除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王吟華、被告子○、壬○、O○○聯合律師事務所、O○○、雅曼尼、莎菈、史提芬之共同訴訟代理人余天琦律師到場外,其餘被告亦未到場,亦有報到單可稽(見原審卷㈡第139 -149頁),且報到單上尚有部分被告記載「申○○之配偶、己○○○○○○○○○○○○之配偶、在0514-89 ML000005保單簽名者Chuang、在0514-89 ML000005保單簽名者Chuang之配偶、在0514-90 ML000002保單簽名者、在0514-90 ML000002保單簽名者之配偶,而美商美國環球產物保險有限公司(AIU Insurance Company)法定代理人待補;美商聯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待補;美商全美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Transamerica Occidental Life InsuranceCompany )法定代理人待補;美商大都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Metrolitan Insurance and Annuity Company);保德信國際人壽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待補」等情形,有報到單可稽(見原審卷㈡第139 -149頁),是既無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確實姓名,無從為言詞辯論期日通知,其並未通知當事人至明,是言詞辯論期日既未合法通知,原告E○○部分亦未到場,縱使一造辯論亦無從辯論,而原審竟諭知「辯論終結定(96)年11 月15日下午4時宣判」,亦有報到單及言詞辯論筆錄可稽(見原審卷㈡第139及151頁)。基此所為之判決,亦屬違背法令。上開訴訟程序之瑕疵,關係當事人能力參與言詞辯論之權利,其瑕疵自屬重大且非本院所能補正。為維持審級制度,自有將本事件發回原審法院更為裁判之必要。上訴人雖未指摘及此,但原判決既有不當,自應予廢棄,將本事件發回原審法院更為裁判,以維當事人審級之利益。爰將原判決廢棄,發回原審法院重行審理,以符法制。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

附註: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劉勝吉

               法 官 滕允潔

               法 官 連正義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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