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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字第403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林鄉誠許紋華楊豐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字第403號

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被上訴人
雙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七年九月三十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4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鄉誠

               法 官 許紋華

               法 官 楊豐卿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林麗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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