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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字第436號

撤銷股東會決議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林敬修黃騰耀藍文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字第436號

上訴人
訊立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上訴人
中國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中國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八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五四七一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提起上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一百六十五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一萬七千三百三十五元、第二審裁判費為二萬六千零二元,除上訴人已分別繳納第一、二審裁判費三千元、四千五百元外,其餘第一、二審裁判費合計三萬五千八百三十七元,上訴人未據以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七年六月六日以九十七年度上字第四三六號裁定,限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該裁定於九十七年六月十二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足憑。惟上訴人迄今仍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顯已逾相當期限仍未補正,依首揭說明,本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敬修

               法 官 黃騰耀

               法 官 藍文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顧倪淑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字第436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股東會決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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