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字第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13 日
- 法官沈方維、王淇梓、湯美玉
- 當事人翠堤香檳廣場管理委員會、丙○○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字第46號上 訴 人 翠堤香檳廣場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謝曜焜律師 複 代理人 吳俊達律師 被 上訴 人 丙○○ 旺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心味律師 複 代理人 蕭佳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由甲○○為上訴人翠堤香檳廣場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理 由 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又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訴訟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0、175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翠 堤香檳廣場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関新欉,惟於民國96年12月14日變更為甲○○,有翠堤香檳廣場管理委員會第20屆職司委員會議會議記錄附卷可按。是依首揭規定,甲○○為承受訴訟之聲明,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沈方維 法 官 王淇梓 法 官 湯美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3 日書記官 蕭進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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