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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字第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13 日
  • 法官
    沈方維王淇梓湯美玉

  • 當事人
    翠堤香檳廣場管理委員會丙○○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字第46號上 訴 人 翠堤香檳廣場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謝曜焜律師 複 代理人 吳俊達律師 被 上訴 人 丙○○ 旺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心味律師 複 代理人 蕭佳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由甲○○為上訴人翠堤香檳廣場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理 由 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又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訴訟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0、175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翠 堤香檳廣場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関新欉,惟於民國96年12月14日變更為甲○○,有翠堤香檳廣場管理委員會第20屆職司委員會議會議記錄附卷可按。是依首揭規定,甲○○為承受訴訟之聲明,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沈方維 法 官 王淇梓 法 官 湯美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3  日書記官 蕭進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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