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字第5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1 月 19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字第546號上 訴 人 京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姚念林律師 被上訴人 基泰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蔡雲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3月17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五法庭 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鄉誠 法 官 梁玉芬 法 官 許紋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書記官 潘大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