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字第5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03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字第576號上 訴 人 華東承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上訴人 意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信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12月10日上午10時在第14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耀彩 法 官 林金吾 法 官 盧彥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 日書記官 鄭兆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