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字第576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字第576號
- 上訴人
- 華東承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上訴人
- 意羅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陳信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12月10日上午10時在第14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字第576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12月10日上午10時在第14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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