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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字第576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張耀彩林金吾盧彥如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字第576號

上訴人
華東承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上訴人
意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信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12月10日上午10時在第14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耀彩

               法 官 林金吾

               法 官 盧彥如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鄭兆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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