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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字第7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11 日
  • 法官
    蕭艿菁楊絮雲林麗玲

  • 當事人
    愛普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綸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字第748號上 訴 人 愛普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洋 訴訟代理人 劉岱音律師 被 上 訴人 綸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奕敏 訴訟代理人 郭登富律師 王耀安律師 謝仲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年7月26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 十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兩造應於庭期前提出書狀,分就被上訴人請求買賣價款新臺幣93萬4,880元之依據、系爭塑膠瓦斯桶成 品除逆止閥外其餘9項零件中之何項零件具有瑕疵等具體陳述,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1  日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艿菁 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林麗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書記官 陶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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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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