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字第748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字第748號
- 上訴人
- 愛普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宏洋
- 訴訟代理人
- 劉岱音律師
- 被上訴人
- 綸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奕敏
- 訴訟代理人
- 郭登富律師
王耀安律師
謝仲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年7月26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兩造應於庭期前提出書狀,分就被上訴人請求買賣價款新臺幣93萬4,880元之依據、系爭塑膠瓦斯桶成品除逆止閥外其餘9項零件中之何項零件具有瑕疵等具體陳述,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