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50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字第748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蕭艿菁楊絮雲林麗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字第748號

上訴人
愛普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洋
訴訟代理人
劉岱音律師
被上訴人
綸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奕敏
訴訟代理人
郭登富律師

      王耀安律師

      謝仲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年7月26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兩造應於庭期前提出書狀,分就被上訴人請求買賣價款新臺幣93萬4,880元之依據、系爭塑膠瓦斯桶成品除逆止閥外其餘9項零件中之何項零件具有瑕疵等具體陳述,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1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艿菁

               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林麗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陶美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字第7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