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字第7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11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字第748號上 訴 人 愛普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洋 訴訟代理人 劉岱音律師 被 上 訴人 綸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奕敏 訴訟代理人 郭登富律師 王耀安律師 謝仲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年7月26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 十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兩造應於庭期前提出書狀,分就被上訴人請求買賣價款新臺幣93萬4,880元之依據、系爭塑膠瓦斯桶成 品除逆止閥外其餘9項零件中之何項零件具有瑕疵等具體陳述,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1 日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艿菁 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林麗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書記官 陶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