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字第9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履約保證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1 月 17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字第961號上 訴 人 漁歌廣告展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蘇漢祥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紅樹林廣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案事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九二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在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四百四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7 日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騰耀 法 官 周舒雁 法 官 陳姿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書記官 黃慶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