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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1003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上易字第1003號
- 上訴人
- 東銳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周德壎律師
- 被上訴人
- 昇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游孟輝律師
- 複代理人
- 曾冠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94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98年5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廢棄。
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起訴主張:上訴人因承作桃園縣復興鄉復興橋美化工程 (下稱系爭工程),於民國 (下同)93 年5月4日向伊採購燈箱及UV燈組,包括板狀LED燈箱(斜撐加勁衍架)280個、板狀LED燈箱(橫向加勁衍架)1200個、加勁板連結板LED燈箱84個、板狀LED燈箱(菱形)78個、橋塔人形圖騰4個、橋塔圖騰燈(150cm*60cm)4個、橋塔圖騰燈(400cm*60cm)4個、橋塔圖騰燈(750cm*60 cm)4個,雙方約定含稅之採購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6萬5,416元。嗣經伊提交1公尺長之燈箱、面板及菱形樣品供上訴人確認同意後,即依約生產,並送貨至桃園縣復興鄉復興橋,交由施工單位簽收,上訴人並已完成安裝,惟上訴人僅給付貨款145萬9,625元,餘款130萬5,791元迄未給付,另本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為材料買賣契約關係,並非工作承攬契約關係,依證人江明德於原審證稱及上訴人之 (鉌)字第07001號函可知,伊僅有出售材料予上訴人,並未承攬安裝施工部份,且上開 (鉌)字第07001號函亦說明造成燈具漏水之原因係天候關係,是以,系爭工程之安裝施工部分既非伊所施作,伊僅為出售面板、燈管、五金配件之部分,上訴人主張之漏水瑕疵,容或因安裝施工不良或其他因素而發生,與伊僅係材料出售者,並無關連。爰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應給付伊130萬5,79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原審判命上訴人如數給付,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被上訴人於本院聲明:上訴駁回。
二、上訴人則抗辯:被上訴人未依契約規範書,就製作之燈具採用防塵防水IP:65之等級,致復興橋上之燈具遇下雨會因浸水致馬達產生爆炸,被上訴人在燈具材料製作上偷工減料,無法依約達「保固二年」之要求。就報價單為復興橋專案「燈箱」、UV「燈組」報價形式及報價單內容規格記載觀之,本件並非單純之材料買賣,系爭燈具係由被上訴人以其出售的壓克力、鋁合金等五金材料組裝而成;被上訴人須將伊所交付之燈條組裝完成成品,如「燈箱」、「板箱」。本件被上訴人雖毋庸負責將承作系爭燈具安裝到橋上,但因關係到其承作的系爭燈具是否符合防潮防塵標準,故被上訴人應親自到現場監控安裝,且被上訴人應先就其所交付之系爭燈具符合防塵防水等級IP:65之品質負舉證之責,始符舉證責任分配之法則。被上訴人所提供之系爭燈具,因確未符防塵防水等級IP:65,已經全部拆除,由伊另行購置符合約定品質之燈具,並請專人安置在該復興橋上,伊因退貨通知所載之損害,加上嗣後再向台中市中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訂購之燈具、委請桃園縣大溪鎮三元水電工程行先行拆除(工資為37萬4,924元),再予安裝之費用(工資為127萬2,600元),縱認被上訴人請求有理,伊為抵銷之意思表示,經此抵銷,被上訴人亦無餘額得以請求等語。並於本院聲明: 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三、被上訴人主張兩造於93年5月4日訂定買賣契約,由上訴人向其訂購燈箱及UV燈組,包括板狀LED燈箱(斜撐加勁衍架)280個、板狀LED燈箱(橫向加勁衍架)1200個、加勁板連結板LED燈箱84個、板狀LED燈箱(菱形)78個、橋塔人形圖騰4個、橋塔圖騰燈(150cm*60cm)4個、橋塔圖騰燈(400cm*60cm)4個、橋塔圖騰燈(750cm*60cm)4個,約定價金為276萬5,416元,其已依約交付前揭物品,上訴人僅給付貨款145萬9,625元,餘款130萬5,791元迄未給付之事實,業據提出報價單、採購憑單、出貨單等件為證 (見原審卷一第11頁至第17頁),上訴人雖不否認,惟以前詞抗辯。是本件應審酌者,厥為系爭買賣契約有無約定買賣標的物之品質須具有防塵防水等級為IP:65?如有,被上訴人所交付之買賣標的物是否符合系爭買賣契約之約定?經查:
㈠系爭工程為訴外人湧泉營造有限公司 (下稱湧泉公司)承攬桃園縣復興鄉公所「復興鄉原住民部落環境改善工程」之一部,湧泉公司將其中有關燈光照明部分轉包予上訴人,上訴人負責提供燈條即LED燈管,其餘部分則再轉包予被上訴人,即被上訴人應將上訴人所提供之燈條,置入被上訴人提供之上開材料內,並組裝完成燈具,再交由上訴人安裝,此有湧泉公司與上訴人訂立之合約書、採購憑單等件附卷可稽 (見原審卷二第14頁至第33頁、卷一第12頁),依該合約書之工程圖說內容已載明燈具規格要求之防水等級分別為IP:67、IP:65(見原審卷二第25頁、第27頁、第29頁至第31頁),且證人即上訴人公司系爭買賣契約之承辦人丁○○到庭證稱:「上訴人公司做光源原件即LED燈條,因承包復興橋的美化工程,依照業主給的圖面尺寸要符合承攬契約的內容和規格,向被上訴人採購裝置發光燈條的燈具,包括燈體的安裝成一個燈具,但不包括安裝在復興橋的工程。」、「洽談的過程中,當然有出示業主的圖說,有圖說才有依據」、「圖面上有顯示防水防塵的等級為IP:65,我也有告訴被上訴人。」 (見本院卷第45頁至第47頁),證人江明德於原審亦到庭證稱:「在簽約完後,我親自要求原告公司燈具的品質要達到IP:65,因為燈具是放在戶外,…,而且我有在現場親自看到原告拿出來的圖面上面是這次採購的燈具有包含尺寸及製作樣式,…。」等語 (見原審卷二第73頁、第74頁),並參酌上訴人向被上訴人購買之系爭買賣標的物係裝置於桃園縣復興鄉之復興橋,要求防水防塵等級為IP:65(即表示產品可以完全防止粉塵進入及可用水沖洗無任何傷害,見原審卷二第77頁)之品質,亦屬事理之常等情,是應可認兩造就系爭買賣標的物約定須具有防水防塵等級為IP:65之品質。
㈡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交付之系爭買賣標的物未具符合防水防塵等級為IP:65之約定品質之事實,業據提出上訴人公司93年7月7日 (鉌)字第07001號函、桃園縣復興鄉公所93年7月27日復鄉建設字第09300105687號函及照片為證 (見原審卷一第34頁、第35頁,卷二第59頁至第64頁),依上訴人提出之照片顯示,燈具或有接縫未完全密合、或有燈未全亮之情形,核與被上訴人重新施工後之全貌不同 (見原審卷二第67頁)。且證人丁○○到庭證稱:「裝設的第二天、第三天就發現有問題。因裝設當時約在4月間,天氣下雨,下雨會漏水,水滲入燈具裡,使得燈條的電源供應器爆掉。爆掉之後,拆下來在現場重新安裝,仍然有相同的問題,…。有問題的數量非常多。」、證人即湧泉公司負責人丙○○亦到庭證稱:「安裝時,燈不會正常發亮,因為燈具會進水,導致短路。用矽膠將入水處封起來,燈具還是會漏,後來用保鮮膜封起來,還是一樣會進水。燈具確實全面更換,燈具燈條是載到大溪重新組裝。我曾經到現場看過。」等語 (見本院卷第46頁至第48頁)。查兩造既約定系爭買賣標的物應具有防水防塵等級為IP:65,已如前述,即表示上訴人所交付燈具之品質,除完全可以防止粉塵進入外,並應具有可用水沖洗不會產生任何傷害之品質。詎被上訴人所交付之燈具,因下雨即造成燈具漏水,致燈具內之燈條及電源裝置損壞,顯然未具有約定之品質。上訴人因而於前揭信函要求退回漏水之燈具,並請求被上訴人返還已付之價金145萬9,625元,應係為解除系爭買賣契約之意思表示。按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民法第354條至第358條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同法第359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向被上訴人買受之系爭燈具,未具有約定之品質確有瑕疵,且應由被上訴人負擔保之責者,上訴人自得據以解除契約;系爭買賣契約既經上訴人合法解除,則被上訴人依系爭買賣契約請求給付價金,洵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主張其已依約交貨,上訴人尚積欠貨款130萬5,791元,為不足採;上訴人抗辯被上訴人交付之系爭買賣標的物不符契約約定之品質而有瑕疵,依法解除契約,自屬可信。從而,被上訴人本於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積欠之貨款130萬5,791元本息,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原審判命上訴人給付,並為假執行之宣告,自有未洽。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予以廢棄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五、至被上訴人於準備程序終結後具狀請求訊問證人張泰偉,證明因上訴人之間隔設計發生失誤,使鋁箱之外部電源及訊號連接部位拉扯,導致原有鋁箱之密封功能遭到破壞之事實。惟按未於準備程序主張之事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準備程序後行言詞辯論時,不得主張之:㈠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㈡該事項不甚延滯訴訟者。㈢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不能於準備程序提出者。㈣依其他情形顯失公平者。民事訴訟法第276條定有明文。查系爭工程圖說係訴外人信強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所規劃設計 (見原審卷二第20頁),非由上訴人設計,且本件上訴人自始即抗辯被上訴人所交付之燈箱 (即鋁箱)有漏水之瑕疵,被上訴人就上開重要之攻擊防禦方法,於原審言詞辯論期日及本院準備程序中均未提出,核諸前揭規定,其不符合除外之情形,自應生失權之效果。又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與舉證,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78條,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十三庭